10.3969/j.issn.1004-8561.2006.02.008
共有中的两个问题--兼谈对《物权法(草案)》"共有"章的一点看法
@@ 一、引言
自有所有权概念以来,在单独所有之外,即伴随有数人共享所有权的共有现象.与单独所有情形相较,在物处于数人共有之下时,对物之管理、利用以及处分等,就不再取决于单个人的意志,而是要反映各共有人的利益与需求.各自利益与需求不同,共有人间不免就相互掣肘,纠纷自然因此而起;而一旦有纠纷,也就谈不上对物发挥最大效益的利用了.正是基于此一原因,罗马人视共有为纷争之源(mater rixarum),采取尽量避免其发生或使其消灭的态度.[1]但此种努力并没有使共有制度走向消亡,后来的发展甚至走向了反面,在罗马法仅有的按份共有之外,又发展出其他的共有种类.若说后世各立法例在共有制度上对罗马法精神有所传承的话,那么更多地似乎在于对此种"纷争之源"心怀怵惕的态度:既然避免不了共有的产生与存在,那么在规则的设计上就更应谨慎周密,以预防纷争产生,或使纷争能得以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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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D92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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