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561.2006.01.010
美国公民投票制度
@@ 谓公民投票,原为一广义的法学概念,举凡公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所有的投票行为,均可包括在内.现在用公民投票,多赋予其狭义或特殊的含义,即指一国之公民以投票决定国家法律、重大政策的活动过程.它包括三种制度类型:[1](1)直接决策或者信任表态的专项表决式公民总投票(plebiscite);(2)直接立法的征求意见式公民复决(referendum)以及请愿和相应的公民创制投票(initiative);(3)直接任免的弹劾和相应的公民罢免投票(recall).美国的公民投票主要是后两种制度类型.此外,在美国的一些海外领地,如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波多黎各等,也举行过一系列住民自决投票,这些非美国本土的住民投票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
美国、公民投票、制度类型、住民自决、重大政策、直接立法、征求意见、投票行为、活动过程、国家法律、波多黎各、罢免、信任表、专项、选举、行使、任免、群岛、请愿、决策
D60;D03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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