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561.2006.01.006
商事代理立法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 与民事代理的补充性、临时性不同,商事代理具有主导性、经常性,特别由于营业行为的复杂性、职业性以及商法人、商合伙组织在商事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使营业行为无不以商事代理行为的某种具体形态表现出来,商事代理行为可以说贯穿商主体营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有学者认为商事买卖是商法的骨干,商事代理是商法的肢体.[1]商事代理行为所具有的这种必要性、主导性和经常性特点,使其在整个商事制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因而完善商事代理制度十分必要.
商事代理、立法模式、代理行为、主导性、营业、商法人、经常性、主导地位、形态表现、商事制度、商事活动、民事代理、合伙组织、代理制度、职业性、商主体、临时性、复杂性、补充性、必要性
D91;D92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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