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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561.2006.01.004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意义--穿行于历史与现实、学理与法律实践之间

引用
@@ 一、跨越百年的默契 例1:陈鹤鸣盗卖吴兴会馆公产案(1864年)[1] 同治三年(1864年),一个叫陈鹤鸣的人瞒着吴兴会馆,私自将会馆的部分公产占为已有,然后冒充为遗传私房,计两进基地两间,以160两白银的价格,立绝卖契卖给徐少怀,并在契上注明:"所有上首一应契券,遭乱遗失,实无片纸只字留存.日后倘有检出,概作废纸无用."事发后,吴兴地方官将该处房地断还给吴兴会馆.

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意义、历史、法律实践、会馆、地方官、遗失、遗传、私房、留存、价格、基地、废纸、白银

G27;F12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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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8561

11-3171/D

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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