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561.2005.06.011
关于《庄子·天道》中裁判方法与拉伦茨裁判方法本质诸问题--道家裁判技术发微
@@ 一、<天道>中"道"、"法"显著合流与裁判方法问题
迄今,有些<庄子>哲学研究者已透视了"道"、"法"两派哲学的差别是有限的.他们自不同视角揭示,<庄子·天道>反映的道家治世之道与法家治世之道辞异而趣同.[1]冯友兰以为,<天道>中"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义次之,仁义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赏罚次之.赏罚已明而愚知处宜,贵贱履位仁贤不屑袭情,必分其能,必由其名.
庄子、裁判方法、诸问题、道家、技术、治世之道、哲学研究、赏罚、方法问题、道德、不同视角、冯友兰、透视、法家
G8 ;J22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0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