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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论

引用
@@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从事有侵害他人权利之危险性的行为以致造成他人的损害,但是不知道数人中究竟谁是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1]严格地说,由于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有些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本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但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所以仍按照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处理,故而共同危险行为也被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2]

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赔偿责任、因果关系、行为处理、损害、危险性、受害人、加害人、指数、权利、侵害、法律、道数、保护

D92;D91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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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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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71/D

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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