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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561.2005.02.008

外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研究

引用
@@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所采纳.而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透过损害赔偿的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功能的有机结合以实现对受害人的补偿和对违法行为人的经济制裁.然而,也有些国家不但反对给予国内当事人以惩罚性赔偿救济,也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在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以下简称<海牙管辖权公约>)的谈判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自然成为各国争执不下的一个焦点问题.

惩罚性损害赔偿、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海牙管辖权公约、民商事管辖权、赔偿制度、违法行为、双重功能、赔偿救济、经济制裁、焦点问题、国家立法、补偿性、受害人、当事人、自然、有机、谈判、结合、法院

D91;D92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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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8561

11-3171/D

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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