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561.2005.02.004
论权利能力的本质
@@ 一、权利能力的概念
一般认为,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或称资格).[1]用通俗的话来说,权利能力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归属资格.我认为,用"归属资格"来解释法人的权利能力更符合其创设的本意.权利能力的规范目的在于:一个人是否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够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与基础,但不是具体的权利或者义务.
权利能力、力的本质、义务承担、资格、个人、法律关系主体、前提与基础、权利义务、民事主体、力的概念、归属、规范目、民法、解释、法人
G63;D92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4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