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561.2004.06.004
股票面额取舍之辩
@@ 重思股票面额的功能、寻求跌破面额股票的公司筹资合法渠道、思索无票面股票引入的可行模式与实际功效,是一个为域外公司法、审议报告、公司财务、学理广为争议、而为我国公司法学理与实践回应淡然的话题.面值股票是我国上市公司可发行股票的惟一形式,法律文本的一个通用性表述为: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1]换言之,我国对股票面值采纳的是"强制性规则模式",不允许无面值股票的发行.这种颇具另类色彩的对待股票面值取舍安排的"漠然"态度,与域外公司法检讨报告中对其的关注,恰成对照.这一态度逆向两极的对峙,表层面向的是对股票面额本质与功能的认知差异,深层触及的是何种股票面额的设计方能推动公司筹资的效率与灵活.本文试图以比较分析方法,分层次检讨以下四个问题.
股票面额、公司法、股票面值、态度、实际功效、上市公司、认知差异、可行模式、检讨、规则模式、功能、公司财务、分析方法、法律文本、发行股票、筹资、报告、通用性、司法学、人民币
F8 ;F83
笔者200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竞争经济下的公司资本制度重构>的系列成果之一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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