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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561.2004.03.002

争取人道死亡的权利--世界范围内的安乐死运动

引用
@@ 编者提按:人是不愿来到这个世界的,他们来到时是根本没有尊严的,看看每个人从母腹中赤身裸体地失落于人世间时大哭大闹的情景,就可以确信这点.但是人一旦来到这世间,又大多不肯离去;实在没有办法必须离去时,也要有尊严,这或许是人对来到世间时没有尊严的一种求偿.争取人道死亡的权利说白了就是有尊严地面对和走向死亡的权利,这是人在人世上的最后一个要求.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人的一生要求很多,但其两个最根本的要求却无法得到满足,这就是生不生和如何死.所以,人的存在自始完全是一种矛盾构成.当人不愿生的时候他被赤裸裸地拽出来,当人不愿死的时候他却被以各种方式抛弃在土中、水中和空气中,或是因战争,或是因疾病,或是因莫名其妙的意外事故等等.更有甚者,当人厌世、不堪蒙受羞辱、不能承受生的痛苦而选择死去时,旁人又斥责他们怯懦、没有意志,或者强留住早已在痛苦之中挣扎的生命.人们说这是爱惜和尊重生命,是人道主义.可他们忽略了他们所说的人道主义是以别人的一种无可逆转的痛苦生存为代价实现的.质言之,是用他人的痛苦成全他们的善良和人道,而对于被留住生命的人来说,这无疑是残酷和不人道.所以,争取人道死亡的权利,其实是在争取一种基本人权,这里实际隐喻着深层次的矛盾,即人道与人权的矛盾.世界范围内的安乐死运动,其实意味着人们正在争取开发一个人的最根本权利:死亡自治.美其名日:安乐死权利.果然如此,它是否为人格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是,它是否可以在民法典中予以列举?这是正证,还是反证?由此梁根林之文,总可得一二深思之余地.

死亡、权利说、安乐死、运动、人道主义、尊重生命、矛盾、意外事故、基本人权、人的存在、个人、有意志、人格权、民法典、组成、自治、中和、挣扎、战争、隐喻

D93;R-0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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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8561

11-3171/D

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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