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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561.2004.02.008

论最高额抵押的效力

引用
@@ 最高额抵押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认为源于<德国民法典>第1190条.自德国民法首创最高额抵押制度后,各国民法纷纷仿效.法国、瑞士、意大利的民法均有条文规定最高额抵押.日本最初无最高额抵押的规定,1971年民法修订时,在其第398条中增加了之2至之22,共21个条文,详尽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我国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初步建立起我国的最高额抵押制度.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最高额抵押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担保法>颁布以后,最高额抵押这种担保形式已得到各行业尤其是银行业务的大量应用.

最高额抵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人民共和国、审判委员会、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特殊形式、解释、抵押担保、德国、意大利、民法典、应用、修订、适用、瑞士、日本、会议、法国

D92;D9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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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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