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
@@ 编者提按:法学的价值何在,其科学性如何?此问题在现今我国的法学界并不是个问题,即使在德国法律界,也没有人像基尔希曼这样径直地对法律的科学性予以否定.基尔希曼指出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的理由是:第一,他以亚里士多德的对象依时空不可变性为科学分划标准,而不是以其为科学分类之准则,否认法学的科学品质,固之将法学从科学中排除出去;第二,法学对社会生活及现实之无价值.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的变动性、价值选择性,僵化、抽象、武断的实在法使自然法、法学陷入窘境,法学忽视对自然法的考察,仅专注于实在法的谬误和缺陷,却无可靠手段使人们更易于理解法律、减轻法律发展所带来的痛苦与负担.此文冒学界之大不韪,虽有偏颇之处,却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拉伦茨曾以《论作为科学之法学的不可缺少性》一文予以回应.本刊谨投他山之石于我国法学界,以期有助于学界对法学的自我反思和深入研究.
价值性、法学会、无价值
D922.29;D64;G41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38-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