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561.2004.01.005
德国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 一、概述
《德国民法典》第932-936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根据该规定,善意受让人可从非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是令人费解的,因为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一个法则:"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转让于他人."(nemoplus iuris ad alium transfere potest quam ipse haberet)罗马法的这一法则比善意取得规则更令人信服,因为人们一般会认为,一个人只有对属于自己所有的物进行处分才是合理、合法的.罗马法的这一规则在德国土地法中很容易得到贯彻,因为德国的土地制度很详尽,在一般情况下土地登记簿反映真实的权利状况,通过土地登记簿人们很容易知道所有人是谁.然而在动产法中则不尽然,所有权人和直接占有人经常不统一.出让人占有某物,使人相信他就是该物的所有人,占有具有明确的所有权推定的效果(第1006条,以下凡涉及德国民法典条文时,均只标明条文).因此,一个以占有为基础的、令受让人信赖的权利表象构成了保护善意取得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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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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