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561.2002.03.013
法权感的产生
耶林晚年的法律理论是一种古典的、人类历史的法律进化论模式,该模式出现在其思想成熟期的诸多著作中,但只有在该报告中,以耶林雄辩的口才才得以系统地展示.耶林首先提出了法权感渊源的二者择一的问题,即法权感是产生于历史呢?还是天赋的呢?耶林认为天赋论有三种形态,即天真的、进化的以及形式主义的,其区分标准为,道德真理对于人类是否天生就是完全的、萌芽的或纯粹形式化的.耶林驳斥的是自然赋予人类某种特殊装备的观点.他认为,人能够凭借自己的理解(Verstand)出于自我保持的本能(Selbsterhaltungstrieb)为自己的生存发现必要的道德与法律上的秩序.耶林主张:随着时间的推移才慢慢产生了道德.法律就象一个漫游者,他在黎明接近日出时离家出游,历史是太阳,而法权感则是漫游者的影子.在日出前法权处于冷清状态,也没有影子,日出后或太阳照耀时,影子从法权后面,移到旁边,最后出现在法权的前面.他从三个角度对这一论点进行了论证,即自然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与心理的角度,在心理方面他分析了法权在个体中产生以及一般化的问题.从第一个角度,耶林提出了一个人类学的问题,将天赋论陷于两难与矛盾之中,因为人类具有两个相互斗争的特性:自私与无私.人类自私的自我保持本能控制着人类法律存在前的阶段.在第二个阶段,人类凭借自己的经验产生的自我保持本能,在社会存在方面寻找着自我的满足.但在社会阶段,自我保持还会有一个质的飞跃,它由对纯粹的生物存在的捍卫,演变为道德的自我强调(Selbstbehauptung),这就是为法权而斗争的主题.所以,在一般意义上本能是通过经验,即历史形成的.在第二个角度,耶林首先考察了一个现象,就重要法律制度以及道德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不同民族存在着一致意见,但耶林认为这不能从天赋论解释,而只能从合目的性观念中得到解释,这种一致性按照自己的要求改造并丰富了世界,该过程是开放无止境的.随后,耶林又谈到了法律产生前时代的语言、神化与诗歌.基于那个时代人类对道德漠视的分析,他又进一步论证了法权与道德不是天生的,而是历史的.第三个角度是关于人自身内心的心理分析,关于良心与法权感的形成,耶林考察了儿童的社会化过程.法权感与法律基本原则或法律设置相似,是通过人的抽象能力获得的,尤其重要的是法学家理论构成与概念分析能力,只有这样,法权感才能演变为法律.同时,法权感的使命还在于对于实证法律的控制与批判.另外,耶林还认为,那些适应生活的法权原则只有在战争、艰难时期以及社会运动的情况下,在法权感的要求下,才能成为制定规则.
法权感、法律基本原则、道德与法律、历史、天赋论、社会化过程、存在、心理分析、问题、漫游者、阶段、进化论模式、自然、演变、形式主义、太阳、时代、社会运动、区分标准、能力
D9 ;DF5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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