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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561.2002.02.007

WTO与我国司法审查标准

引用
@@ 作为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关系的"调节阀",司法审查标准过于宽松或者过于严格都不可取:若法院一味尊重行政机关的结论,则审查难免流于形式;反之,若法院对每个问题都重新进行审查判断,无疑又会牺牲行政机关的优势.在我们身处的行政国时代,面对极易"越轨"却又不可或缺的广泛而强大的行政权,司法审查所采用的标准应当是宽严适度的,以期既能实现对行政权的有效控制,又能为行政权的运作留下必要的空间.当然,对此问题的抽象阐释并非本文之旨趣,本文拟将笔墨集中于入世后我国现行司法审查标准能否满足WTO规则的要求这一更为具体的问题上.

司法审查、行政权、行政机关、审查标准、问题、审查判断、宽严适度、法院、行政国、司法权、入世后、非本文、调节阀、优势、牺牲、时代、控制、空间、规则、关系

D91;D9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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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8561

11-3171/D

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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