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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561.2002.01.007

论美国毒树之果原则--兼论对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启示

引用
@@ 违反美国宪法关于逮捕、搜查、扣押、电子监听、讯问、辨认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司法机关签发禁止令,要求对违宪者采取行政制裁甚至刑事处罚等.但是,违反宪法禁止性规定最直接影响刑事司法程序的后果是证据的排除.我国学者一般将美国的排除规则理解为违反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而导致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而较少关注违反第五条修正案、第六条修正案以及违反其他正当程序而产生的排除规则.虽然每个排除规则的基础不尽相同,但是这些不同的宪法保障具有许多共同点--其中,最明显的是,不同的排除规则都要求适用毒树之果原则,虽然在具体适用时有所差异.执法官员违反宪法、法律相关规定取得的证据,在审判时应予以排除,这是排除规则基本的要求.但是,排除规则之精髓且适用时最为复杂的莫过于毒树之果理论.本文对毒树之果原则的基础(排除规则)、确立和发展(限制)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有所裨益.

美国、毒树之果理论、原则、刑事证据立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宪法保障、修正案、适用、刑事司法程序、正当程序、行政制裁、刑事处罚、司法机关、侵权诉讼、基础、电子监听、宪法第、禁止性、禁止令

DF7;D91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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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8561

11-3171/D

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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