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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561.2001.01.004

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

引用
@@ 德国学者霍恩指出:"在各种交换性的行为中,买卖是最重要的一种."[1]各国合同法大多将买卖置于各种有名合同之首,表明了买卖合同的重要性.就买卖合同制度而言,中德合同制度各具特色.由于中国合同法大量借鉴了德国合同法的经验,因此,关于买卖合同的许多规定与德国民法的规定有相似之处.但事实上,我国买卖合同制度除借鉴了德国民法的经验以外,还吸收和借鉴了两大法系的经验以及国际惯例和有关公约的有关规定,[2]不仅如此,我国本身已有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经验,也为我国买卖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考和依据.从而使买卖合同制度与德国民法的规定又存在着诸多的区别.下面,谨从四个方面对此作出比较.

中德、买卖合同、合同制度、Purchase Contract、德国、合同法、经验、民法、吸收和借鉴、有名合同、司法实践、两大法系、国际惯例、交换性、中国、学者、行为、特色、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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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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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8561

11-3171/D

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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