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澳门民法的建筑物分层所有权法律制度
所谓建筑物分层所有权(在澳门,依葡文直译又称水平所有权——propriedade horizontal),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独立单位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时,每一个所有人享有的对其独立单位的专用权能与对共用部分的共用权能的结合.关于建筑物分层所有权这一概念,各国使用的名称不一,德国称为"住宅所有权",法国称为"住宅分层所有权",瑞士称为"楼层所有权",日本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美国称为"公寓所有权".[1]澳门现今适用的《分层所有权法律制度》,则使用"分层所有权"这一概念.1996年的《分层所有权法律制度》第1条规定为:"按照构成各独立单位的条件而组成一座楼宇的各个单位,得依分层楼宇制度分属各不同业主所有."
2021-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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