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辩护活动”与律师业务行为
早期美国”公益辩护活动”有两种活动模式:谋求组织化改革的模式与以日常业务为基盘开展的公益辩护的模式.在保护”公益”这个新兴利益时,作为巨大的法律机器与一般普通市民的具体问题间的媒介律师发挥了巨大作用.对比研究美国律师”公益辩护活动模式”与我国公益辩护活动,对于正确评价我国司法体制是否真正具有维护”公益”能力机制大有裨益.
公共利益(公益)、地域法律援助计划、公益辩护活动、组织化改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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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5(法学各部门)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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