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股东代表诉讼配套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过于原则、笼统,制约了该项制度功能的发挥,还有待进一步构建、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管辖确定应因被告不同而有所区别,以公司内部人员为被告的,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置程序的设置是必要且有用的,但也不是绝对的,公司法规定了情况紧急的例外情形,但需予以明确.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创设需慎重,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构建.借鉴他国立法,构建我国的诉讼利益归属与诉讼费用负担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配套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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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中国法律)
2011-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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