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6687.2012.09.037
试析影视作品中字体使用的著作权问题
本文依据著作权基本的“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分析了字体充当“作品”的构成要件,并参考最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立法趋势,提出影视作品中用到的公共字体和部分独创性不高的计算机单字不应构成作品,而书法作品和特殊计算机字库字体、独创性较高的单字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为影视作品应如何合理合法地获得并使用字体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希冀对影视制作以及其他行业合理使用字体提供法律依据,也希望对我国字体研发行业的发展能够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字体、著作权、影视作品
DF5;TP3
2012-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02-10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