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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颁布施行《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督学、督导的实施、法律责任及附则等5章.根据《条例》,教育督导的内容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条例》指出,国家实行督学制度.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教育教学工作、条例、政府、学校布局、行政区域、人民、督学制度、责任区、县级、教育机构、教育方针、教育法律、国家、法律责任、常务会议、经常性、国务院、总则、政策
G40;G47
2012-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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