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106.2020.01.015
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中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的优化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最终实现离不开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而我国食品行业协会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时却表现消极,难以满足"社会共治"的要求.基于合法性理论与角色冲突理论可从内外两个观测视角揭示食品行业协会自律机制运行失效的核心问题.即:对"官方认同"的过分追求挤压了协会对"社会认同"的重视程度,"社会认同"难以直接影响协会的行为决策.破局的关键在于借由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的介入来完成外部监督与内部治理机制的同步变革.具体而言,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协会的去行政化改革,明确行政权力的权限以及政府对协会的支持义务;以自律规则的供给、执行、监督及追责机制的建设为重点完善协会的内部自律机制;以消费者沟通平台、社会公众举报平台及举报机制、食安事件强制回应制度的建设为抓手,强化食品行业协会自律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重塑食品行业自律的外部环境来保障行业自律的规范运行.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提升服务水平,加强行业代表性,优化内部激励等措施,提高食品行业协会的公信力,通过行业自律内部环境的优化来提高食品行业自律的质与效.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业自律、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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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3(国民经济管理)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自律治理失范研究——基于近十年我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实证研究"15BFX122
2020-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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