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106.2013.04.017
行政法第三形态视角下行政主体研究
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存在概念界定混乱、范围模糊、责任主体虚设等诸多缺陷,传统理论中一般认为行政主体只包括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三形态是社会治理模式发展的新选择,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家职能的转变而建构的,行政主体理论应随之革新.比较与借鉴西方主要国家的行政主体理论,在以民主为核心的第三形态视角下重构行政主体,应将行政主体范畴从传统理论上的“行政机关与授权组织”扩充到行政法第三形态视角下的“行政机关、授权主体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三种类型.
第三形态、行政主体、授权主体、公共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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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2014-0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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