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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106.2012.04.022

“恶意欠薪”入罪化的体系性反思

引用
“恶意欠薪”入罪化弥补了现行刑法的局限性,完善了规范劳资关系的法律体系.“恶意欠薪”入罪后的司法效果及其司法资源是否过度消耗不应作为其立法判断的必要条件.“恶意欠薪”行为主体、犯罪数额及其免责意义有待进一步的思考.“恶意欠薪”入罪化还存在体系性“短板”,需进行制度性完善.

“恶意欠薪”入罪化、刑法谦抑性、刑法补充性、劳动权利救济

D914(法学各部门)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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