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106.2011.04.022
论铁路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铁路承运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法律却没有对铁路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性质以及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且目前对铁路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鲜有探究.本文认为铁路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一般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受保护人与义务人之间需要有明确的合同关系或可视作合同的关系;在性质上,铁路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是法定义务又是合同义务;从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理标准以及成本标准四个方面考虑,铁路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包括保障运输工具适行的义务、告知提醒义务以及必要的救助义务.
铁路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合同责任
DF416(经济法、财政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11JBM307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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