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106.2009.02.016
论中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
欧美法律中商标合理使用主要包括"说明性合理使用"和"被提及的合理使用"两种类型.TRIPS协定第17条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国际法依据,它并不限制成员在法律中只能规定"说明性合理使用".当前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存在较多不足,包括法律效力等级低、未规定"被提及的合理使用"、仅适用于注册商标、仅适用于商品商标、对"说明性合理使用"规定不详尽等.<商标法>修改时应进行完善.
商标、合理使用、TRIPS协定
8
D923.43(中国法律)
2009-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