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106.2004.04.010
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兼论经合组织《竞争法的基本框架》的可借鉴之处
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维持一个自由与公平的竞争环境;反垄断法应以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作为规制对象;为使反垄断法得以有效地实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在组织上应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并同时享有一定的竞争政策的参与制定权,以便于控制行政垄断行为.在具体条款的规定上,反垄断法应保持足够的弹性,采用定性的方式来规定那些须由法官具体认定的问题比采用列举的方式更能发挥反垄断法的效用.
反垄断立法、价值选择、垄断行为、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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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4BFX057
200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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