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13X.2022.12.bfjm202212016
《民法典》合伙合同的规范解释
我国于前《民法典》时代主要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作为民事主体的"合伙企业",《民法典》增设了合伙合同作为新的有名合同.合伙合同的最大特色在于其"共同行为"属性,从而构成其与其他各种有名合同之间最大的差异性.合伙合同规定的目的不在于实现"对待给付"的交换关系,而在于形成共同体以实现当事人追求的"共同的事业目的",合伙合同在其中发挥了团体组织功能.基于此,合伙合同在对合同法一般规则的适用上呈现出一定程度的限缩性,即对于以对待给付为制度典型的合同规则须进行一定的限缩适用.同时由于我国《民法典》与《合伙企业法》的立法错位,合伙合同在出现法律漏洞时存在类推适用《合伙企业法》的可能性,从而出现民事一般法如无规定时适用民事特别法的"倒序"现象.
民法典、合伙合同、合伙企业、法律适用
D923(中国法律)
2023-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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