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913X.2014.07.066

视听表演者权归属模式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为切入点

引用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顺利缔结使视听表演者权在国际条约中得以充分保护 关于保护视听表演者权的国际条约从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便着手起草,最大争议点在于视听表演者权归属问题.《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在视听表演者权归属问题上,列举多种归属模式,供缔约国自由选择.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应从实际国情出发,遵循《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相关规定,选择“推定转让”的视听表演者权归属模式,努力实现表演者与制片者的利益平衡

视听表演者权、归属模式、立法选择、《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D923.42(中国法律)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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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1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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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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