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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13X.2006.03.018

论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制度之完善

引用
股东知情权的落实是其它股权得以切实享有和行使的基础和前提.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制度仍存在很大缺陷,即对股东知情权之积极法律调整严重不足,没有赋予股东以详实且可操作的知情权.公司法应建立股东知情权之积极法律调整制度,赋予股东以查阅权、询问权、质询权、代理人的选聘权、检查人的选任请求权等权利,并作出明确而详尽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

股东、知情权、信息披露、查阅、质询

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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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13X

23-1373/F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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