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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13X.2005.05.013

浅析证券业务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引用
为稳定资本市场,保证经济安全运行,应积极立法追究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按其违反的是禁止性规定还是义务性规定可将虚假陈述分为两类,在法律上应该对其有不同的定义和限制.本文将有法定对市场不得进行虚假陈述的义务也归入参与虚假陈述的主体,并将参与虚假陈述的主体分为三类.同时本文认为应在法律上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以不同的归责原则来追究参与证券市场三种法律主体的民事责任,并课以不同的连带责任承担方式和归责原则.

证券业务、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F830.9(金融、银行)

2005-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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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经贸

1005-913X

23-1373/F

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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