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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13X.2000.04.019

借款合同保证保险法律问题探析

引用
@@ 借款合同保证保险的基本做法是: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向银行借款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凡申请投保本保险的被保证人,应先将其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向保险人足额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因被保证人倒闭或经法院宣告破产,银行贷款无法收回时,由保险人负责偿还被保证人所欠银行的贷款本金;保险期限自企业取得贷款之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贷款转期或换据另外投保手续:被保证人和权利人必须遵守<借款合同条例>中的各项规定;被保证人必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被保证人必须接受保险人对贷款的投向和运用的监督、检查,并按月项保险人提供计划、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等等.

借款合同、保证保险、被保证人、银行贷款、保险人、足额投保、银行借款、行政管理部门、企业财产保险、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法人资格、贷款本金、财务报表、保险期限、保险公司、权利人、保险费、资料、运用

D92;F83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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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13X

23-1373/F

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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