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5477.2014.02.004
文物仿制品著作权问题研究
根据文物仿制品发挥作用的不同,可以将文物仿制品分为“准文物”、“文物艺术品”和“消极文物仿制品”.从目前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文物仿制品是否应予著作权难以从主观的“独创性”理论角度得出令人满意的答案.本文拟从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公共领域”发展模式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社会文化需求扩张的现实,提出对需要保护的文物仿制品在各方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文物仿制品、著作权、独创性、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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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SZ201110009005
2014-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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