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演进与立法完善
受宏观政策影响,污染环境罪取代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其保护法益也由1979《刑法》的经济法益观到1997年《刑法》的人类中心主义、《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态中心主义向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进化.尽管目前司法实务中大多数的污染环境罪曾被认定为行为犯,但是从修改后的规范上看,其犯罪构造已由结果犯演变为"危险犯+实害犯"的双重模式,且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鉴于污染环境罪同时兼具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双重属性,依据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建议将该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并对刑法规范进行如下设计:现行《刑法》第114条之一增加为该罪的危险犯条款,第115条之一增加为该罪的实害犯条款,并将"有毒物质"从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对象中剥离出去以便与投放危险物质罪进行界分.
环境刑法、污染环境、环境法益、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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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3-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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