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法学批判与领域法理论的重建——再论经济法与财税法的关系
在我国经济法学研究中,领域法学范式的影响力不断增强,且似有取代部门法学范式而渐成经济法学正宗之势.从部门法理学视角出发对领域法学观念进行的反思性批判表明,尽管领域法学在一定层面上契合了当前中国法学发展的现实需求,但领域法学观念或范式适用于经济法学研究仍需以不破坏传统部门法理论之合理内核为前提.立足基础性法理,在部门法学范式和领域法学范式两个维度下展开的领域法理论之重建,不仅有助于推动经济法视域下领域法学研究的科学发展,而且对于正确认识经济法与财税法的关系也是至关重要的.依循经济法视域下领域法理论重建的基本思路而强调财税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的理由,既建立在二者的努力都在于从政府与市场互动层面凸显"对公共的规制"的分析结论之上,也与整个财税法学研究都是在从不同的角度揭示经济性与规制性两大特征有关.
领域法学、部门法学、经济法学、财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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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45
2023-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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