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实践样态与建构路径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推动检察机关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和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的重要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试点地区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既是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要求,也是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激活不起诉裁量权的应有之义,还是现代刑事司法模式转换,犯罪惩罚轻缓化的时代趋势.目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主要内嵌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中,具有放过"企业和企业家"之双重效果,其主要适用于中小微型企业实施的轻微犯罪,并与听证制度、第三方机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紧密.实践中,其还存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滥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过短、企业有效合规标准不明确以及合规监督管理机制失灵等问题.在未来发展中,应当及时修改法律建构独立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确定一定幅度的合规期限并设定科学的监管体制和合理规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企业合规、合规监管、合规不起诉、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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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诉讼法)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广东省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2022-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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