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占有对抗效力的二元考察
《民法典》第725条对合同法作出修改,基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而使租赁权取得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考察实体法方面,租赁权的占有权利推定效力存在局限性,对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而形成的交易秩序造成影响,且增加第三人交易中的查证义务与交易成本.考察程序法方面,"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由《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31条中针对虚假租赁的事实认定标准转变为《民法典》所设定的租赁权取得对抗力的形式要件,因此应对承租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程序适用与审查标准作出修正,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中对租赁关系的真实性作形式审查,综合考虑各方意见、权衡各方利益并决定是否转向执行异议之诉或直接"带租拍卖".我国租赁权占有对抗效力的模型构建,一方面针对不同种类租赁物,"占有"的解释应作区分;另一方面应为未来租赁权公示特别立法的优先适用预留空间.
租赁权、占有、权利推定、对抗效力、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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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22-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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