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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数据应用的理性化悖论及制度破解

引用
司法大数据的运用在本质上属于韦伯式的理性化过程,其本身隐含着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内在冲突.司法大数据在帮助法官剪裁事实、量化经验、约束偏狭等方面存在诸多形式理性化的利好,但不加限制的运用会消解司法的实质理性,难以贯彻公平公正,也难以达致良好的社会效果.应当在制度设计层面为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厘清界限、捍卫法官的主体地位及职业精神,这样才能破解司法的理性化悖论,真正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司法大数据、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卡里斯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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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2022-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5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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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

1673-8330

23-154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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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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