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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起人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的规制路径——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相关规定

引用
发起人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在身份、标的、内容、责任方面具有特殊性.股权全部转让时,如果双方对未届期出资义务无约定,在转让内容和程序合法并变更股权登记后因受让方成为在册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发起人仅在受让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有约定,该约定未经公司同意仅在双方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在股权部分转让时如果对转让份额有约定,此时发起人仅减少了持股份额未退出公司,受让方届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应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无约定时未届期出资义务之承担可参照并存的债务承担处理.但是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及公司法的团体法属性,亦要注意外观主义之运用.

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外观主义、公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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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2-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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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

1673-8330

23-154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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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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