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交付执行中的案外人救济程序研究
在物之交付执行中,执行机构应当仅针对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采取执行措施,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标的物不是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及复议制度谋求救济.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结后,被漏列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案外人应当通过申请再审之诉救济,其他类型的案外人应当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谋求救济.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民事权益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但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的,案外人阻止物之交付的具体救济途径取决于其是否主张属于被原审法院漏列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以及据以请求阻止交付的民事权益形成时间与物之交付判决确定时间的先后顺序.
物之交付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行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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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22-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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