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权表见让与的解释空间及其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让与通知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要件,在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的情形下,应从解释论上认为当让与人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之后,无论债务人是否积极地知悉债权让与实际上未发生或者无效,一般都能成立债权表见让与.不过,债务人若根据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知悉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的,鉴于司法裁判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债务人不能再继续信赖让与人之通知的正确性而认为债权让与有效.在成立债权表见让与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凭借通知信赖债权让与有效而向受让人为免责性清偿等行为.此时,让与人只能向受让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如果通知主体不是让与人的,或者债务人对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具有较大主观恶意的,均不成立债权表见让与,让与人不再对债务人承担债权表见让与责任.
债权表见让与、让与通知、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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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8SFB3028
2022-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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