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检关系视野下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
监察委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两者选择序位不清、自行补充侦查代替退回补充调查、退回补充调查时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存在困惑、律师难以介入退回补充调查等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既包括制度规定的残缺,也包括价值厘清的阙如,还包括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制约手段的不足.为化解监检之间补查取证分工、配合、衔接和制约等难题,应科学厘定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形,遗漏同案犯时只能退回补充调查,退回补充调查时适宜沿用检察机关原强制措施,监察委补充调查阶段应准许律师介入,探索构建自行补充侦查机制,明确自行补充侦查的目的、原则和方式,防范监察中心主义.
监检关系、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监察体制改革
14
DF71(诉讼法)
本文系202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课题“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研究”、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课题“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20-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0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