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制度对商事仲裁性质的误解——从临时仲裁谈起
仲裁是当今国际社会解决跨境商事争端的最普遍方式.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由于其突出的灵活性和效率性,在许多情况下均得到当事人的青睐,并为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所承认.然而我国法律却对临时仲裁持否定态度,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建立仲裁制度之初所面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拒绝临时仲裁体现出我国法律制度对于商事仲裁性质的根本误解.商事仲裁是建立在当事人私权利基础上的争端解决机制,而并非体现公权力的“准司法”制度,这种误解导致了我国仲裁立法的结构性错误.我国应当以《仲裁法》修订为契机,纠正对于仲裁性质的误解,接受临时仲裁,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全面梳理和调整,以此打造国际化、现代化的商事仲裁制度.
临时仲裁、机构仲裁、国际商事仲裁、跨境争端解决
14
DF75(诉讼法)
2020-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9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