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董事之可能与构建
在董事能否由法人担任这一问题上,各国立法存在较大差异.我国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从解释论上而言实际将董事局限于自然人范围之内.然而,“董事只能由自然人担任”这一规范解释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值得商榷.事实上,法人担任董事所涉及的人格问题、代表人利益冲突以及董事独立性疑虑均能够在法人董事制度内部实现逻辑自洽.法人董事在提高董事会实效、回应法人股东需求,以及平衡控制股东责任等方面具有自然人董事所不可比拟的优势.不论是于集团内部为母公司提供对子公司实质合理的驾驭之术,还是引入专业管理公司进入董事会改善公司治理之困境,均是法人董事于商业环境之有效运用.此外,法人担任公司董事的构建,可通过建立强制任命常任代表与完善连带责任规则等制度予以实现.
自然人董事、法人董事、公司治理、制度构建、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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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本文系司法部2016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遗嘱信托法律构造的困境及其出路”16SFB3035
2020-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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