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之反思
反垄断法通常以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对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的行为进行规制.实际上,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并非都可以适用反垄断法.单独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市场不应直接推定为独立相关市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更不必然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大量无效、非必要以及过期专利充斥在技术标准之中也对相关市场以及持有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产生直接影响.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最主要表现是专利劫持导致的不公平高价行为,对此行为反垄断应采取比较谨慎和温和的态度,只适用于对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产生重大影响等非常特殊的情形.从法律效果和法律功能上看,仅仅依靠反垄断法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案件还会存在对被劫持者关注不足的问题,并可能导致对权利人威慑过度进而引发反向劫持的风险.在肯定反垄断法在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上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意识到专利法作为内部限制所具备的优越性,以及反垄断法之外,其他属于外部限制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
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滥用、反垄断法、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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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4(经济法、财政法)
本文受到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留金发”2016”3100号
2020-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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