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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理论检视

引用
最高立法机关将缺席审判程序引入《刑事诉讼法》,既应遵守国际共识,又须彰显中国特色.改革者宜遵循“凸显权利属性、淡化义务属性”的思路,尊重被追诉人明示或者暗示放弃出庭受审权利的意愿,进而采取二元化的方案.其一,针对简单轻微犯罪案件,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为契机,允许被追诉人以签署具结书的形式放弃审判在场权,实现书面审理与缺席审判的“合二为一”.其二,针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慎重地权衡国家公共利益与被追诉人利益的关系,采取“四步走”的规划,最大限度地实现制度反腐的法治化.同时,完善缺席审判程序立法规则还要明确“五个区别”,涉及弃权自愿性审查、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审理活动、司法救济途径、被害人权益等方面.

缺席审判、反腐败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审判在场权、权利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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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8(诉讼法)

本文系2019年度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20-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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