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评估基准日的确定——美国模式与中国方案
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评估时点的确定是精细化研究土地征收与补偿的重要环节.美国联邦和29个州均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计算不动产价值的时间节点,但实践中严格按照实定法制定的时间进行价值评估可能会背离宪法“公正补偿”的要求,因此美国法院形成了五种应对方式.在中国法的建构中,应当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以及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建构统一的判断标准.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完成对“公正补偿”与“不得低于”之间关系的塑造.一方面,不能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规定,将所有征收项目不动产价值的评估时点确定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另一方面,也不宜轻率地否认成文法的规定,而应当综合考量评估报告应用的有效期、迟延履行的原因、项目的规模等因素,以达到“公正补偿”的目的.
征收、价值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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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8(行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52
2020-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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