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抑或“画面”之保护——体育赛事实况转播保护路径研究
体育赛事实况转播侵权问题日益凸显,该问题的实质在于对“信号”的盗窃.相关侵权案件倾向于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但该模式仅能解决“重播画面”侵权问题,而无法处理实况转播侵权问题,因为“信号”既非作品,也并非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体育赛事转播权属于具有绝对权属性的民事权益,属于我国一般侵权行为的保护范围.盗窃信号的行为因致使权利人利益受损,而可作为一般侵权行为来规制.然而,囿于“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原则,当盗窃信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则排除一般侵权行为条款的适用,而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信号、节目画面、一般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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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民法)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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