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附随义务到合作义务——兼论未来民法典合同编应明确规定合作义务
陈旧的合同附随义务理论存在重大缺陷,即合同保护义务理论无法适应我国《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分置的法律体系;以诚信原则确定附随义务无法准确区分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且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附从义务论通常并不符合合同意旨,更不符合当代合同法发展的新方向,很难解释日新月异的新经济现象和商业模式.合同附随义务的本质是促进合作,合作义务已被众多域外合同法所确立,我国未来民法典合同编应明确规定合作义务.合作义务与约定义务处于平等地位,裁判者应以合同目的为中心对二者进行公平审查,以最终确定合同责任.
附随义务、合作义务、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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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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